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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律(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辖区符合医师准入条件人员 服务对象名称: 具备执业医师(助理)资格的人员 申办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有《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办理地点:房山区卫生局 联系方式:89361143 监督电话:89361746 办理流程:审核→复审→审定→告知 材料准备: (一)医师(助理)执业注册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拟执业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精确到专业)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6、小二寸免冠正面近期同版彩照2张(审核表贴1张,制证用1张);
 7、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中医类别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其他类别可在表中“身体和健康状况”栏由拟聘用机构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二年以上未注册者,西医需出示北京医师协会培训合格证明;中医需出示由市中医局指定的有关单位培训合格证明。
 9、在未实现全国联网的外省市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而未注册的,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核发单位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10、重新申请注册的,除交2-7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经3-6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按第8条要求);
 11、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执业医师注册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医师(助理)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拟执业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精确到专业)。
 6、拟聘用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原批准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区内变更除外);未实现全国联网的省市还需提供原批准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个人资料电子版;
 8、小二寸免冠正面近期同版彩照2张(审核表贴1张,制证用1张),区内变更1张贴审核表用;
 9、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中医类别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其他类别可在表中“身体和健康状况”栏由拟聘用机构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三)军队医师变更到地方
 转业军人需到北京市卫生局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后再按照医师(助理)执业注册提交有关手续;
 部队退休人员需提供原部队开具的同意变更并注销的证明后再按照医师(助理)执业注册提交有关手续。
 (四)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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