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今日长沟 | 政务之窗 | 机构信息 | 党建工作 | 区域经济 | 旅游观光 | 公共服务 | 招商引资 国务院信息 |
领导简历
科室职能
重点工程
城镇荣誉
镇村电话
长沟镇情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审批对象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1.该职业专业性强;
2.行业发展需要;
3.队伍规模较大;
4.符合职业分类中“小类”的职业属性和特点,无职业交叉;
5.适宜用职业资格进行规范和管理。
提交材料目录
及说明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行业部门(协会、学会)提出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基本流程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行业部门(协会、学会)提出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书面申请→专技司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听取专家意见,起草立项请示→人社部部领导审定→相关行业部门会签→颁布实施
审批时限
3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职业资格制度文件
年检要求
无
承办单位及
办理地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10-84207348
版权所有:北京市bt365国际版 联系电话:010-61361848 传真:010-61361879 邮编:102407 京ICP备1403585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