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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长沟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办法
(2015/09/16) 点击: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包括开采地下水、汲取河水、河道治理、水库、塘坝等水利设施新建与维修。

第二条:本镇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及防汛等按属地划分,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凡需开凿机井的需向镇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区水资源局,获批准后方可实施,竣工后经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开凿的机井未经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河道治理、水库、塘坝等水利设施新建与维修建设项目需向镇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未经批准直接从河流、水库、塘坝中取水的,根据取水设施的日取水能力,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本条款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1、日取水能力为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日取水能力超过1000立方米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擅自在西甘池泉、北甘池泉及主河道游泳、洗衣物,乱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内私自建造挡水、拦截设施、随意决堤取水的,除立即拆除恢复原貌外,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对严重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由主管部门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长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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