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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长沟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5/09/16) 点击: 关闭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决杜绝非法采矿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批准村民从事采矿活动。

第二条:为了适应我镇打造碧水蓝天的总体要求,新办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在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开矿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要远离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区域,二要确保不破坏植被,三要远离公路可视范围,四要符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五要有环境保护措施。在符合上述原则情况下,经镇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待接到批复函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从事采矿活动。

第三条:坚决杜绝非法采矿,各采矿村要派专人进行负责矿山企业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非法采矿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对仍进行非法采矿的,要及时上报镇社会事务管理科,商区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条:现有矿山企业管理办法:
1、由社会事务管理科牵头,协调环保、村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进行检查,各自按照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合议,得出结论后报镇长办公会审批,确认合格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年度验收,对存在问题的,限期予以改正,仍不合格的,涉及到哪个部门由本部门上报区级主管部门做出永久性停产处理。
2、镇社会事务管理科每月对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新出现的问题,当场进行制止或立即通知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企业,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各村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致使村民非法从事采矿活动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支部书记不得参加评先选优;
2、扣除村党支部书记当年奖金的20%;
3、对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由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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