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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林业资源,巩固绿化成果,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村重点林区需派专职护林员,加强管护。对采取措施不利的,造成严重的畜牧毁林,将追究村主要干部的责任,并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依据,扣除村党支部书记年终奖金的20%。第二条:各村应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对放牧员要加强教育,对散养户进行管理,推行圈养,严禁在林区、环河环湖路周围放牧。第三条:对在林区、环河环湖路周围放牧者,发现一例处理一例,没收全部羊只,每只羊罚款50―100元。第四条:本规定由镇林业工作站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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